证券代码:300465证券简称:高伟达公告编号:2026-007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月30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
30日9:15至2025年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国樽
赢地中心A座E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7人,代表股份126911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495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5人,代表股份54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5人,代表股份54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5人,代表股份54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6%。
(3)公司全部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93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39%;反对139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021%;弃权1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9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22%;反对139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33%;弃权1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7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07%;反对142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232%;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639%;反对142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81%;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402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4%;反对14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035%;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55%;反对14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65%;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0%。
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琥、李琳楚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