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
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
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4年度末合伙
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2024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
152989.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万元;2024年度上市
公司年报审计17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97.76万元。中兴华所在制造业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10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
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2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询问与讨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
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均由合伙人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也由资深审计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等。
中兴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
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2025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卜华:
袁朝春:
杨景卓: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