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摩智能”)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赛摩智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
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赛摩智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1、公司 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
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归 2026 2、公司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万元,且公司 2026年
属期 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首次授予的限
或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制性股票及预 3、公司 2026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0.90次。
留授予的限制 1、公司 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且不低于同性股票(若预留 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分位值;第二个归
部 分 在 公 司 2027年 2、公司 2027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150%,且不属期
2026 年第三季 低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度报告披露前 3、公司 2027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1.00次。
1、公司 202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含)授予)
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归 2028年 2、公司 2028 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66%,且不属期
低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公司 2028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1.10次。
1、公司 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且不低于同
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第一个归
预留授予的限 2027年 2、公司 2027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150%,且不属期制性股票(若预 低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留部分在公司 3、公司 2027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1.00次。
2026 年第三季 1、公司 202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
度报告披露后 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归
授予) 2028年 2、公司 2028 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66%,且不属期
低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公司 2028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1.10次。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3、上述“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方式为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年初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其中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上述对标企业公司按照与赛摩智能的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同行业”指证监会
行业三级-仪器仪表制造业;
5、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对
标企业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标企业若出现如下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的情形,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企业:(1)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具有可比性;(2)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扭亏为盈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当年及以后年度较草案公布前一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时。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对标企业选取
赛摩智能主营业务是智能装备业务板块、自动化业务板块、信息业务板块。
赛摩智能的主要产品是计量检测产品、自动化项目、智能物流系统、信息化项目、包装码垛产品。鉴于证监会行业分类中“制造业”门类覆盖范围较广,为确保对标分析的专业性与参考价值,公司选择相关业务板块与赛摩智能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9家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2877 智能自控
300486 东杰智能
688337 普源精电
001266 宏英智能
300417 南华仪器
688090 瑞松科技
688115 思林杰
688600 皖仪科技
002870 香山股份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
资产重组等情况,因非正常原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可由公司董事会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
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 5个
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