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存在
异议事项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上述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