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第1页共10页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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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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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4页共10页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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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及时披露及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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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章第十条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7页共10页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大股东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8页共10页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及时、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公司股东减持公司 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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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