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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每年应当

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材料和通知发给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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