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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7(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六条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3/7(六)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判断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4/7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总裁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

5/7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本制度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

6/7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担保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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