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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4第四条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部门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4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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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