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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

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七条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8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0第三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

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参见《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的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11第八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四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2第五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13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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