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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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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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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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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分析

研究、公共关系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

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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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没有规

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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