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信息发展: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6-059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

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其与公司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引起。

2、《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

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3、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息发展”)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北斗投资”)出具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其正式与公司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电子”)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后,交信北斗投资、中信电子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但各自拥有的信息发展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相应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交信北斗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1年 3月 1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及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先生与交信北斗投资签署了《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张曙华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同日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交信北斗投资拟受让中信电子持有的公司 19692999股股份,同时,中信电子拟将其所持有的信息发展剩余 27394345 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投资行使。详见公司于 2021年 3月 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 年 06 月 30 日交信北斗投资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自交割之日即 2021年 6月 30日起,中信电子将其所持有的信息发展 27394345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投资行使,委托期限三年。详见公司于 2021年 7月 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暨表决权委托正式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022年 4月 19日,为推进信息发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定增”)相关工作,中信电子出具《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延期的承诺》,承诺:如《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本次定增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则在该等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中信电子继续将其届时所持信息发展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交信北斗投资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情况鉴于信息发展本次定增募集资金本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依据《表决权委托协

议》第三条第 2点“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甲方同意。”,交信北斗投资 2026年 10月 16日正式向中信电子出具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

2026年 10月 20日,交信北斗投资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自公司正式对

外披露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事项之日起,其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并作出如下承诺:* 自交信北斗投资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交信北斗投资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自交信北斗投资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交信北斗投资将配合公司推进下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提名工作,交信北斗投资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一半。

综上所述,自 2026年 10月 20日起,交信北斗投资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交信北斗投资和中信电子所持股份拥有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比 表决权比 持股比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例 例 例 例交信北斗

19692999 7.93% 16.38% 19692999 7.93% 7.93%

投资

中信电子 20980945 8.45% 0.00% 20980945 8.45% 8.45%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股东中信电子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行使。交信北斗投资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为 19692999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7.93%;中信电子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为 2098094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8.45%。

四、公司无控股股东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6年 10月 9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1 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20980945 8.45

2 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信北斗(嘉 19692999 7.93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 王晟 5024900 2.02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953971 1.59

5 共青城银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96860 1.57

6 张曙华 3590379 1.45

7 共青城银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1100 1.31

8 隋然 1808171 0.73

9 王芳 1546352 0.62

10 张彧 1389700 0.56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曙华先生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

为 9.90%;第二大股东交信北斗投资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7.93%。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股权较为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 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没有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也没有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公司前两大股东表决权比例接近,且任一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所持表决权均未达到 30%表决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认定标准。

(二)股东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持股比例大于 5%的股东中,除中信电子与张曙华先生有一致行动关系外,其他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一致行动关系,无表决权委托、无联合表决、协同控制的情形,不存在私下达成的共同提名董事、协同控制公司等情形。

(三)股东会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公司的大股东表决意见相互独立,存在表决分歧及相互制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支配性影响的股东。

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二)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1.2条第 2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

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情况如下:

1.公司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2.公司无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通过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3.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公司其他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均不存在

协议控制、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代持等其他控制安排;

4.公司前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均低于 30%,公司不存在第一大

股东持股比例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依据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6.公司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控股股东认定标准的股东。

综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控股股东,符合无控股股东认定条件,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企业。

七、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双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终止,但各自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本次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八、风险提示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并保障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作。同时,公司将敦促主要股东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致力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 10月 20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