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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规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定义本规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隶属关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构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任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能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1页共4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信息收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组织发展中心、运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战略管理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八条方案拟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审议决策

第2页共4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议案时,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薪

酬政策、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等进行深入审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会议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等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会议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会议表决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会议保密

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规程修订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第3页共4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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