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1(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接受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各种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三)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2(六)公司参加路演及分析师会议、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的
机构与个人及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与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
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八)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及资料存档。
3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第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妥善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5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博客、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布公
司相关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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