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0证券简称:中密控股公告编号:2025-051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14:30在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开通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163人,代表股份956632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6528018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3人,代表股份3038309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99%。
本次股东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54人,代表股份4139761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64%。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549458299.8237%1425000.1490%262000.0274%
其中:中小股东4122891499.5925%1425000.3442%262000.0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并修订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477365599.07008634270.9026262000.0274
其中:中小股东4050798797.85108634272.0857262000.0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478115599.07798564270.8953257000.0269
其中:中小股东4051548797.86918564272.0688257000.06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表决汇总9477075599.06708668270.9061257000.0269
其中:中小股东4050508797.84408668272.0939257000.06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477875599.07548583270.8972262000.0274
其中:中小股东4051308797.86338583272.0734262000.0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477875599.07548569270.8958276000.0289
其中:中小股东4051308797.86338569272.0700276000.06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9546558299.79331723000.1801254000.0266
其中:中小股东4119991499.52241723000.4162254000.06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谢艾玲、王勉两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