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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71证券简称:厚普股份公告编号:2025-048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成都市

高新区康隆路555号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盛毅先生。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8212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817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7102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7102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6%。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2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3748%;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4130%;弃权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1.9003%;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6257%;弃权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474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2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3730%;反对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4190%;弃权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08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6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1.8962%;反对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6391%;弃权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464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广富、余淼寒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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