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001号
2026年5月29日
www.tahota.com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001号
致: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厚普清洁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15:00在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555号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季文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6名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5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9327676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88%。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57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4625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46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522301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28%。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4051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0%;
反对112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9%。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5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00%;反对112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6%;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4027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8%;
反对1129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8%;弃权
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29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39%;反对1129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6%;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402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9%;
反对114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2%;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2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44%;反对114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4、《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19400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1%;
反对115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8%;弃权
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1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00%;反对115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4%;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6%。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9401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5%;
反对1169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2%;弃权
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1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15%;反对1169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38%;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414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91%;
反对116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8%;弃权
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61%。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18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64%;反对116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67%;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4038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1%;
反对1112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
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3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96%;反对1112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1%;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
8、《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4058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6%;
反对111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7%;弃权
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59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11%;反对111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4%;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9.01、《选举王季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8200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83228股。
9.02、《选举宋福才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7679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78018股。
9.03、《选举王一妮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8479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86018股。
9.04、《选举王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7891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80142股。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0.01、《选举王仁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7801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79233股。
10.02、《选举盛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7578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77012股。
10.03、《选举曾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9347849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779722股。
上述提案1-6、8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通过。上述提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9-10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蕾石广富
经办律师:
刘恒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