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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元: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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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16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49、临-2025-059)(以下合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30日、5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贤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60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408%。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5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4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4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3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3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06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59%;反对126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1%;

弃权28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733%;反对12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30%;弃权2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06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61%;反对126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1%;

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753%;反对12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30%;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7%。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80%;反对6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1%;弃

权2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56%;反对6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30%;弃权2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4250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79%;

反对8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2%;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721%;反对8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62%;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17%;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4%;弃

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95%;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88%;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7%。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4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28%;反对6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6%;弃

权27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70%;反对6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03%;弃权2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061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31%;反对626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7%;弃权30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9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97%;反对626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41%;弃权30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62%。

6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26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18%;反对64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3%;弃

权2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730%;反对6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26%;弃权2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89%;反对68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8%;弃

权3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895%;反对6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01%;弃权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4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3309%;反对8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3%;弃

权30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31%;反对8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91%;弃权3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26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80%;反对6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7%;弃

权3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760%;反对6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36%;弃权3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石小琦

______________刘春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05月21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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