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3证券简称:德尔股份公告编号:2025-081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
下午14:30;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阜新市细河区开发大街59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张磊先生作为主持人;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2人,代表股份43647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2491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155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7人,代表股份165575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46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0%;反对891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6%;
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167%;反对891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458%;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11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27%;反对893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7%;
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511%;反对893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786%;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03%。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7%;反对904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1%;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511%;反对904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490%;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27%;反对903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
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511%;反对90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88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03%。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5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77%;反对911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2%;
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182%;反对911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718%;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0%。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19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44%;反对912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4%;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679%;反对912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322%;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2720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0%;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8%;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102%;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899%;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0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0%;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8%;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102%;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899%;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
2.08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19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7%;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8%;
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498%;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899%;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03%。
2.0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0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0%;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8%;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102%;反对91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899%;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
2.10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0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26%;反对910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284%;反对91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631%;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85%。
2.11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720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72%;反对911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5%;
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404%;反对911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53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崔小峰律师、郑越宁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