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岗位价值、责任与贡献相一致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目标、个人绩效挂钩原则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1第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担任的公司经营管理职务及岗位职能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与其职务、职责、业务能力、薪酬分配政策等因素相匹配;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个人岗位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定期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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