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85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7.16 亿元计算,香农
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51.77 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 2026 年 9 月 21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1 美元对 6.7487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24.5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5.59 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9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4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新联芯、
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2.4 亿元
(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4月 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
后续,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 21.56 亿元担保额度及创泰电
子未使用的 0.95 亿元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其中向新联芯调剂 19.51 亿元,向新联芯全资子公司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香港”)调剂 3亿元,调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 121.80 亿元,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 0.2 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 35.50 亿元,为新联芯香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 3 亿元。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4日、7 月 24 日、8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73)。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江苏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前期,公司为联合创泰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在相应主合同下的敞口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本金最高额为 4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向东亚银行在相应主合同下的敞口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本金最高额为 5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联合创泰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最高额为 5000 万美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2025 年 8 月 27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0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5-06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6-030)。
近日,根据业务进展需要,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据《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根据相应主合同向东亚银行新增申
请的 2000 万美元敞口额度补充提供本金最高额 2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补充协议》,同意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本金最高额提高到 1亿美元。
(三)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南洋商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南山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同意为联合创泰向邮储银行申请的 1490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149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南洋商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
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交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3000 万元
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事项在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江苏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2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
(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东亚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 2000 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出质人/债务人:联合创泰
质权人/债权人:东亚银行
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质押合同约定的最
高额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
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但本质押合同若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债权额的,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以不超过该最高债权额为限)。本质押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质押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壹亿元整(USD100000000.00)。
(四)《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2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
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邮储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 1490 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
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
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交通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7.16 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51.77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24.5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5.59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9 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29.50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41.43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28.00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33.62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江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补充协议》;
4、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联合创泰);
5、公司、黄泽伟先生分别与邮储银行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6、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新联芯);
7、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