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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9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81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 号航天科技广场 B 座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351人,代表股份

212769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有11人,代表股份16438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340人,代表股份4838091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35%,均为截至2025年4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

1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54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3%;反对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弃权26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7%;反对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弃权26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47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弃权94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3%;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3%;弃权94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47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6%;反对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480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9%;反对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3%;反对3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102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0%;反对3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5%;弃权102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关联股东黄泽伟、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413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弃权93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648%;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7%;弃权93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4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对2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95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8%;反对2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4%;弃权95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45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2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3%;反对2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5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2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43%;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2%;弃权94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988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9%;反对167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7%;弃权103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0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86%;反对167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3%;弃权103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

6(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936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7%;反对1724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3%;弃权10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4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24%;反对1724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4%;弃权10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1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反对4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9%;弃权108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75%;反对4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1%;弃权108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关联股东黄泽伟、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

7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7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反对3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5%;弃权10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64%;反对3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8%;弃权10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

关联股东黄泽伟、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香农芯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8(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08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万晓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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