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1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或经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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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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