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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号栢悦中心 5楼 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本律师 指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香农芯创/上市公司/公司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 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指

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 指(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公司股份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14-7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香农芯创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作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公司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公司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香农芯创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 1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年 1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 1月 15日至 2024年 1月 24日,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微信群、现场张贴等方式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2024年 1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 1月 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 9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毕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16.30 元/股调整为 16.134 元/股。

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9月 27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

21名激励对象授予 27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若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办理前实施完成,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16.134元/股调整为 16.076元/股;

预留授予价格由 13.41元/股调整为 13.352元/股。

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5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若公司 2025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办理前实施完成,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16.076元/股调整为 16.041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 13.352元/股调整为

13.317元/股。

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

归属条件的 2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2026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16.041 元/股调整为 15.959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 13.317 元/股调整为 13.235元/股。

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

归属条件的 2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部分归属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在《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工作,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469541767股。根据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最新总股本4695417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82177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6 年 7月 16 日实施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式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6.041-0.082177)元/股=15.959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317-0.082177)元/股=13.235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为:2026年 9月 28日至 2027年 9月 2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6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属条件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情形; 合归属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任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职期限的要求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仅

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市公司层

面的激励对象,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 A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2025 年度上市公司层面营业

(Am) (An) 收入(扣除家电业务)为 348.83亿元,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174亿元 138亿元 为 100%;半导体产品板块营

各归属期对应上市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1 业收入为 16.58亿元,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半

A≥Am X1=100%导体分销板块营业收入为

An≤A<Am X1=80% 332.25亿元,对应公司层面归A<An X1=0 属比例为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营业收入数据(扣除家电业务)为准。

* 半导体产品板块业绩考核目标半导体产品板块业绩考核目标仅适用于在半导体产品板块任职

的激励对象,如下表所示: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 B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Bm) (Bn)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4亿元 2亿元

各归属期对应半导体产品板块可归属比例 X2

B≥Bm X2=100%

Bn≤B<Bm X2=80%

B<Bn X2=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半导体产品板块营业收入数据为准。

* 半导体分销板块业绩考核目标半导体分销板块业绩考核目标仅适用于在半导体分销板块任职

的激励对象,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 C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Cm) (Cn)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170亿元 136亿元

各归属期对应半导体分销板块可归属比例 X3

C≥Cm X3=100%

Cn≤C<Cm X3=80%

C<Cn X3=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半导体分销板块营业收入数据为准。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归属期的 21 名激励对象个人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A,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上市公司层面/半导体产品板块/半导体分销板块可

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 9月 27日;

2、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21人;

3、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为 83.4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18%;

4、预留授予价格:13.235元/股(调整后)。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人数及归属情况

本次归属数

授予的限制性股 本次归属的数 剩余未归属数

姓名 国籍 职务 量占获授数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量的比例联合创泰科中国

吴寅 技有限公司 29.00 8.70 8.70 30%香港资金经理

其他核心骨干(20人) 249.00 74.70 74.70 30%

合计 278.00 83.40 83.40 30%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部分归属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014-7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鲍金桥万晓宇

2026年 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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