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102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3.84 亿元计算,香农
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60.31 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 2026 年 11 月 5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1 美元对 6.7156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448.43%。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0.25 亿元,为全资孙公司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香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5.34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9月 29日、10 月 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新联芯、新联芯香港、
无锡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
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282.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89)、《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95) 。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联芯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并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用于资金营运周转。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联芯在创兴银
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创兴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额
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
近日,由于新联芯向创兴银行申请的借款额度增加至人民币 1亿元,基于调整后的主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签署了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创兴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借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新联芯香港向富融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融银行”)申请 1490 万美元授信额度并签署《Banking Facility(ies)银行授信》,用于贸易融资需求。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富融银行签署的《保证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保证协议》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香港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149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新联芯香港向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申请 2000 万美元授信额度并签署《Facility Letter 银行授信函》,用于支持业务经营贸易需求。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署的《担保书》(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担保书》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香港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2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5、前期,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在 Xiaomi
Finance HK Limited(以下简称“小米金融”)申请的 1500 万美元融资业务提
供最高本金额为 15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近日,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新联芯、新联芯香港申请的信用融资、货押融资、保理融资分别与小米金融、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保理”)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五》”),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申请货押融资与小米金融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六》”),根据上述《保证合同五》与《保证合同六》,因联合创泰向小米金融申请的信用融资额度由 1500 万美元增加至 5000 万美元,故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小米金融提供的担保额度增加至 5000 万美元;黄泽
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香港海普申请的 3000 万美元货押融资向小
米金融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3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
同意为新联芯前期申请的 1500 万美元保理融资额度继续向天星保理提供最高
本金额为 15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香港新增申请的500万美元信用融资额度向小米金融提供最高本金额为5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6、近日,公司收到小米金融书面通知,因公司控股孙公司香港海普在小米
金融的 1000 万美元融资额度调整为 0,故取消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
士为香港海普上述融资提供的最高本金额 1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公司上述事项在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创兴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垫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香港
债权人:富融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 1490 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或其他依据
授信文件的规定应由债务人向贷款行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法律费用),以及贷款行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在授信文件项下义务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成本、费用
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
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5、保证期间:保证协议签署日至授信函项下贷款最终到期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香港
债权人:东亚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 2000 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五》及《保证合同六》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新联芯、新联芯香港、香港海普
债权人:小米金融、天星保理
2、保证金额:为联合创泰向小米金融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5000 万美元,为
联合创泰、香港海普向小米金融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3000 万美元,为新联芯向天星保理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1500 万美元为新联芯香港向小米金融提供最高本金
额为 500 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
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保理服务费、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公司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3.84 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60.31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448.43%。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0.25 亿元,为全资孙公司新联芯香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5.34 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47.25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58.29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45.75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51.02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新联芯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新联芯与创兴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4、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新联芯香港与富融银行签订的《Banking Facility(ies)银行授信》;
6、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富融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
7、新联芯香港与东亚银行签订的《Facility Letter 银行授信函》;
8、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订的《担保书》;
9、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小米金融、天星保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