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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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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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承义法字第 00216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9月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16日 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号航天科技广场 B座 22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939 人,代表股份
190871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有 7人,代表股份 143793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932人,代表股份 47077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64%,均为截至 2026年 10月 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989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8%;反对 83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2%;弃权 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9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0%;
反对 83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5%;弃权
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3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香农芯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21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万晓宇
杨 军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