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香农
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公司”、“发行人”)向原
股东配售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田之禾、王晨
联系电话0551-6516177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LTD.证券简称香农芯创证券代码300475注册资本464885767元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 号航天科技广场 B座 22 楼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会秘书曾柏林
联系电话0563-418611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48号)同意,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75657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8287273.69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6556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621710.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6日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12号《验资报告》。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于2023年8月
18日起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9、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要求进行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田之禾王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