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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5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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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 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56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现行有效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石力律师、罗晓丹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5日14:30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新桥村行

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现场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进

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

2法律意见书

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

2

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的

3

议案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

4

5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

6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

7

额度的议案

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3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392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

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54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4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

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2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392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

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544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魏天慧石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罗晓丹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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