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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

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

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中心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裁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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