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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胜宏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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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sh@junhe.com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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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5年7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惠州市惠阳区淡

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2025年8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532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20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3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2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88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0%;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0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反对104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0%;

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871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2%;反对104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1%;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272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09%;反对1320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4%;

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73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251%;反对1320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16%;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82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11项子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

1)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71472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71461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8%;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24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7%;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371462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2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71470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5)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371471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3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6)定价方式

6表决结果:同意37146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1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7)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7146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26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反对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8)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7147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9)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7147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10)筹资成本

表决结果:同意371470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3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11)发行中介机构选聘

表决结果:同意371472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该议案及子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8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8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8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1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9弃权3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1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3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7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0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0(12)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及制定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81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47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6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1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6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8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21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40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21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3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11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933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3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74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62%;反对122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

弃权11275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74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2%;反对122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11275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

本项议案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胜宏科

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赵启祥先生、朱国强先生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08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22%;反对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33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954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33%;反对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弃权33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6%。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申请2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96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405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12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55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405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13(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肖慧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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