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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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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6年1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8日下午14:30在惠州市惠阳区淡
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2026年1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043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48%(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3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84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17%;反对1815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9%;
弃权42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31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408%;反对1815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78%;弃权42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30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98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9%;反对719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弃权26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6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2%;反对719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6%;弃权26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1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9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1%;反对719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
弃权286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5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2%;反对719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9%;弃权286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60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95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8%;反对70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1%;
弃权40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5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9%;反对70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8%;弃权40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18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8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3%;反对718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弃权35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5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2%;反对718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5%;弃权35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申请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7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73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
弃权380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3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2%;反对73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2%;弃权380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申请1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33628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2%;反对719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弃权38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74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1%;反对719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6%;弃权38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23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3%;反对752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
弃权55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69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7%;反对752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8%;弃权55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肖慧萍
经办律师:师溢钒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