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1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4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93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4663087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1.35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1999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939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为2025年6月24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法律意见书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泽刚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02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77%;反对35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5%;
弃权13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4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26%;反对35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28%;弃权13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6%。
(二)《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8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64%;反对390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0%;
弃权13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3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79%;反对390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1%;弃权13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0%。
(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3.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80%;反对368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0%;
弃权10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23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542%;反对368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68%;弃权10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1%。
3.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5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66%;反对352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1%;
弃权14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97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28%;反对352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90%;弃权14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82%。
3.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603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26%;反对352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弃权1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50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27%;反对352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00%;弃权1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3%。
3.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18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14%;反对37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1%;
弃权10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928%;反对37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0%;弃权10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2%。
3.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66%;反对373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7%;
弃权14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788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034%;反对373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32%;弃权14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4%。
5法律意见书
3.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93%;反对387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21%;
弃权13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5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48%;反对387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43%;弃权13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09%。
3.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801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15%;反对36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3%;
弃权14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81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42%;反对36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49%;弃权14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0%。
3.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39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56%;反对387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4%;
弃权1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95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57%;反对387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63%;弃权1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
6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8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纯安熊璐洁
经办律师:
胡紫薇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