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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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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纵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邮寄、微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通知时限限制。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会议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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