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
号嘉华大厦 D座 1211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4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5802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4663087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2.7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5285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516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为2025年12月24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韦强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33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86%;反对5109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7%;
弃权13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35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301%;反对5109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48%;弃权13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1%。
(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21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86%;反对5346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1%;
弃权12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23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92%;反对5346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51%;弃权12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7%。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209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54%;反对534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9%;
弃权12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22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68%;反对534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80%;弃权12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52%。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62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4%;反对519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6%;
弃权14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180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01%;反对519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85%;弃权14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3%。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333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69%;反对566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31%;
弃权8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35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235%;反对566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53%;弃权8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2%。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961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87%;反对531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36%;
弃权5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97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48%;反对531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35%;弃权5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8%。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948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94%;反对532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18%;
弃权5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966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883%;反对532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54%;弃权5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4%。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42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90%;反对537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9%;
弃权14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961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5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06%;反对537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38%;弃权14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55%。
(三)《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411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71%;反对328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4%;
弃权1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430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913%;反对328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9%;弃权11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9%。
(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70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16%;反对281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1%;
弃权1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72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78%;反对281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5%;弃权1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6法律意见书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纯安黄纯安
经办律师:
胡紫薇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