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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ST合纵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六条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在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事项时,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或董

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一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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