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
嘉华大厦 D 座 1211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9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9628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4663087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4.99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584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6044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4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泽刚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
2法律意见书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65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52%;反对10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1%;
弃权3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18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88%;反对10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3%;弃权3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9%。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6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48%;反对100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5%;
弃权3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本议案获得通过。
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18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76%;反对100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55%%;弃权3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9%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43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61%;反对98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14%;
弃权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456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38%;反对98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78%;弃权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43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41%;反对98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4%;
弃权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453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185%;反对98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31%;弃权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7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33%;反对10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0%;
弃权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本议案获得
4法律意见书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988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68%;反对10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23%;弃权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
(六)《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00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93%;反对105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7%;
弃权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91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73%;反对105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79%;弃权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
(七)《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6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82%;反对10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4%;
弃权5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980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32%;反对10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30%;弃权5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5法律意见书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纯安陈阳
经办律师:
胡紫薇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