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公告编号:2026-056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通知于2026年6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15:00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上午
9:15至2026年6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融升先生;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31650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0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37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7545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0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37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3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1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28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1%;反对1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33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2%;反对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33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2%;反对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3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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