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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六年四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接

受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伟业”、“收购人”)委托,担任其收购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杭州高新”)控制权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金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收购人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即从2025年8月8日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止,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杭州高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杭州高新及巨融伟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杭州高新公告的相关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通过日常沟通以及结合上市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就2026年第一季度(即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2025年8月8日,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杭集团”)、巨融伟业、胡敏、巨融能源(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杭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巨融伟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1058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巨融伟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杭州高新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巨融伟业持有上市公司24105872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

1(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东杭集团变更为巨融伟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胡敏变更为林融升。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2025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2025年9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前本次过户后股东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东杭集团2790639522.03%38005233.00%

巨融伟业--2410587219.0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杭集团仍持有公司3800523股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安排,东杭集团将其持有的3800523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巨融伟业,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日期为2025年9月2日。

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杭州高新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上述要求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

2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两项公司治理制度议案。上述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生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巨融伟业依法行使对杭州高新的股东权利,巨融伟业不存在要求杭州高新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巨融伟业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限售等事项作出承诺。

根据公司2026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因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电缆”)在高分子橡塑材料销售、房屋

及设备租赁方面建立合作,预计2026年度与太阳电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人民币

14970万元。上述事项由公司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2026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融筑贸易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担保事项免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根据公司2026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

3易的公告》,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塘支行(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最终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及利率等借款内容以银行实际审批,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融升、副总经理胡宝泉、东杭集团(以下简称“关联方”)就前述借款向杭州联合银行提供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担保内容以上述关联方向银行出具的保证函为准),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事项由公司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虽然构成关联交易,但属于公司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根据公司 2026年 3月 3日披露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9760858股(含本数),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71%,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巨融伟业认购。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20.49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发行股票数量上限9760858股测算,巨融伟业届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将为24.8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巨融伟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林融升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就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收购人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4(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上市公司未通过购买或置换资产进行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5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而调整与公司章程相关的内容。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6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交易各方已按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各方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陶木楠赵妙琳

__________________李振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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