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公告编号:2025-073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人中盈”)
所持500005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95%。
2、万人中盈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流拍、缴款、股权
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于2025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流拍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万人中盈持有的5833650股公司股份因到期撤牌已流拍。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833600股。近日,公司经网络查询获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法院”)将于2025年12月25日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www.sdcqjy.com)上对万人中盈持有的公司5000050
股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是否
为控股股是否东或占其为限本次拍卖占公司序股东第一所持售股拍卖时拍卖等股份数总股本原因号名称大股股份及限间人量(股)比例东及比例售类其一型致行动人
2025年
万人淄博
1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2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3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4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5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6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7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8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9否50000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2025年
万人淄博
10否50005010%0.395%否12月司法裁定
中盈法院
25日
合
--5000050100%3.95%否---计
挂牌公告期: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到期撤牌。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冻结的情况股东名持股数量持股比占其所持占公司总
累计被拍卖/冻结数量(股)
称(股)例股份比例股本比例
万人中累计被拍卖00%0%
50000503.95%
盈累计被冻结5000050100%3.95%
累计被拍卖00%0.00%
吕俊坤63337285.00%
累计被冻结6333728100%5.00%
双帆投累计被拍卖00%0%
30.00%
资累计被冻结00%0%
累计被拍卖00%0%
合计:113337818.95%
累计被冻结11333778100%8.95%
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5日,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
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500000股。2025年12月8日,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833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情况说明1、万人中盈与吕俊坤、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帆投资”)系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万人中盈直接持有公司
5000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吕俊坤直接持有公司63337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双帆投资持有公司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吕俊坤系双帆投资实际控制人。
2、鉴于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特此公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