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七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一般不对外捐赠。
—1—第八条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2—第十三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含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由董事长审批;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合计总额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连续12个月内单笔捐赠金额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之后的每笔
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连续12个月内单笔捐赠金额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之后的每
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在履行前述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部门就捐
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
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
目进行总结,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
何借口向受赠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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