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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及时编制

和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资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公司已编制并披露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遵照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配合协调安排。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其本年度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作出评价,并在就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调整事宜及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当

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

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时间表,确定具体事项的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分别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必要,董事会秘书可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

(二)财务负责人应按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时间表,及时组织财务部门人员进

行财务决算,编制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部门按照编制工作时间表的要求及时在公告编制软件中填制“财务报告”章节及与财

务数据相关的内容;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部门填报的全部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资料时,视同此数据、资料已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要求,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

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时,视同此信息、资料已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审批工作: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

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审计委员会各位成员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对定期报告存在异议或拒绝签署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章后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同意后,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文件和相关文件,在审核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刊登

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刊登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者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修订)》

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修订)》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

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及未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六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七条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第三十八条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公司已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将遵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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