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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79证券简称:神思电子公告编号:2025-0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

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5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1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452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1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998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73名,代表股份2454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56%。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173名,代表11584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92%。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2025年4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长闫龙主持,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6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8%;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3%;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01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86%;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0%;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69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0%;反对1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6%;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00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2%;反对1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387%;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3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1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4%;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71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87%;反对1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934%;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39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3%;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70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53%;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0%;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7%。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04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90%;反对2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35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899%;反对2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1%;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53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07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9%;反对2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6%;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39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27%;反对24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2%;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1%。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07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1%;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4%;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38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84%;反对24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5%;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1%。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09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0%;反对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2%;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41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00%;反对2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873%;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7%。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092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69%;反对2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2%;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40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39%;反对2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3%;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7%。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38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2%;反对2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9%;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69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860%;反对2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13%;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07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弃权1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38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90%;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4%;弃权1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736%。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2455912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持有的10252872股合计327087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0%)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1428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74%;反对2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1%;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69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800%;反对2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3%;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常小宝、宋言鹏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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