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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79证券简称:神思电子公告编号:2026-006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2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6年1月24日以公告形式披露《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179名,代表公司股份6297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0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75名,代表公司股份976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58%。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176名,代表公司股份10136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6%。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2026年2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龙主持,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9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

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5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6%;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济南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32708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15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8%;

反对1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2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66%;反对1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2801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1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962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5%;反对1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小宝、杜歆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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