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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第五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4月25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

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4名,代

表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464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73名,代表公司股

份24542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45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77名,代表公司股份6445282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7104%。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常小宝

经办律师:

宋言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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