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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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法律意见书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2021年12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发行人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2022年9月2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60次审议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8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发行人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情况2023年5月24日,发行人披露《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29日于深交所上市,债券简称为“光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9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7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深交所同意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光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管理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赎回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第十三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监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法律意见书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
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
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光力转债的公告》,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2日,发行人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光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21.15元/股)的130%(即27.50元/股),已触发“光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且发行人已于2026年3月5日披露了《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票价格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批准2026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光力转债”的议案》,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审慎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光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光力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经取得董事会批准,符合《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需依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得董事会的批准,符合《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需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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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川: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