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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

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1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及

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借款、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

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预测量或外币银行存借款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需与公司预期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2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职责范围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整理预测公司外币销售

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及外币收支情况的基础业务信息,根据需要提出相关需求申请。

(二)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根据业务需求部

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对拟

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三)审计监察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证券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中心应加强对货

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3(二)采购、销售部门等业务需求部门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中心,

以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及方案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由管理层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批。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

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审计监察部,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情况。

(六)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提交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外汇衍

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4第十五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层进行汇报,并根据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5第十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保管,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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