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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孚生物: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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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26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9月17日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签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8594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68%。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915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52%。

(三) 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02510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20%。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五)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0036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7%;反对股数2106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0%;

弃权股数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0037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0%;反对股数210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2%;

弃权股数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0037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0%;反对股数210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2%;

弃权股数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平

经办律师:

朱 园 园

经办律师:

钟 珏 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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