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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孚生物: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八月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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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指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继华于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期间的增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鉴于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可能存在时效性和完整性的问题,本所无法确保该等查询结果是及时、完整的。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万孚生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万孚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继华,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王继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201041962********。

2.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s://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的核查,增持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或“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guangdong/index.shtml)、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等的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s://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的核查,增持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3根据万孚生物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及增持人的确认,本次增持的实施期间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根据万孚生物的相关公告及增持人的确认,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王继华持有万孚生物49594740股股份,占万孚生物股本总额10.59%。王继华、李文美夫妻二人(以下简称“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孚生物147438708股股份,占万孚生物股本总额31.5%。

据此,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孚生物147438708股股份,占万孚生物总股本的31.5%。

2.本次增持目的及计划根据万孚生物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万孚生物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超过

4000万元,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本次增持的目的为: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材料,增持人于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万孚生物1156000股股份,占万孚生物总股本的0.2470%,累计增持金额为20044081元。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持有万孚生物50750740股股份,占万孚生物总股本的

10.8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孚生物148594708股股份,占万孚生物

总股本的31.74%。

综上,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万孚生物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如前述,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万孚生物147438708股股份,占万孚生物总股本的31.5%,且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万孚生物股份超过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人增持的股份为1156000股,占万孚生物总股本的

0.2470%,未超过万孚生物已发行股份的2%。

4综上,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2026年7月28日,万孚生物发布《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人、增持目的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26年8月6日实施完毕,万孚生物应当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孚生物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万孚生物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

万晶朱园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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