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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高管人员”)。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一年度的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度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四)与绩效挂钩,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

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等原则决定当年预算总额。董事、高管人员的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每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本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及兼任职务中年薪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高管人员职务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薪酬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按月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七条下列各项费用可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四)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如有)。第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管人员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和调整

第十条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内部根据上年经营计划对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数额及发放形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考核。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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