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
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关键/核心
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关键/核心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