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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83证券简称:首华燃气公告编号:2026-059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

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的分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拟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授信。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元),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贰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实际担保情况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7月10日

3、住所: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坡头乡乌门村

4、负责人:郭建忠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267644551XY6、经营范围: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城镇燃气管道销售、不准向终端客户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设备安装、设备维修;销售:仪器仪表、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情况:

公司直接持有中海沃邦30.30%股权,通过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海沃邦37.20%的股权,公司合计持有中海沃邦67.50%的股权。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为中海沃邦分支机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海沃邦股权结构如下: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中海沃邦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630712.72641266.31

负债总额321790.38342266.24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07619.24297605.87

财务指标2026年1-3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62547.72199045.48

利润总额10412.6640084.91

净利润8953.0934593.13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实际

发生额与该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

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

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6、其他股东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中海沃邦未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的分公司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的发展。

被担保人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为公司持股67.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中海沃邦的分公司,中海沃邦其他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均较低。公司能够决定被担保人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充分掌握其现金流变动情况;本次担保目的是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且中海沃邦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所处天然气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公司为其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中海沃邦未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综上,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1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65000万元,约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6%,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授信额度协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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